2006年8月,扬州市维扬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明对被告沈阳名誉权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沈阳在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1月15日期间,在博客网博客专栏中先后刊登了数篇署名为沈阳的网络文章,题目分别为《“顺风”们的“网奸”有说话机会吗?》《透视扬州大学历史系学生“秦尘”的博客逻辑(4)》等,文章中的一些针对张明的内容已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正常合理范围,侵害了张明的名誉权,该院认定沈阳已侵害了张明的名誉权,遂一审判决沈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续十五日以其署名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张明的致歉声明。逾期不履行,维扬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沈阳承担,并赔偿张明公证费、公告费合计1150元。
[点评]
言论自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自由”不能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网络是言论传播的一种新形式,是现实社会在虚拟世界的延伸,同样不能游离于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外,作为博客服务提供商和博客作者们不但要遵守职业道德,严格自律,更需要相关法律的保护,我们期待博客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自由表达,在合理的规制中有序发展。值得关注的是一旦在网络上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一定后果,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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